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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胡杨定开新90天周期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重要须知:

    一、本说明书是《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不可分割之部分。

    二、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公募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理财产品,无预期收益率,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可能因市场变动而损失部分或全部的本金及收益,请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三、新疆银行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为R2稳健型(中低风险),适合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有、无投资经验者购买。

    四、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投资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五、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可依据本产品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本产品特别提示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尊重理财产品投资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全部内容。投资者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将资金委托给新疆银行投资管理是投资者独立、审慎判断之后做出的符合本人真实意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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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程度

本产品评级为新疆银行基于投资品种期限、信用等级等相关要素做出的内部评级结果。风险等级为中低是指本产品投资组合的整体评级为我行的中低风险等级。

产品说明部分

产品名称

“金胡杨·定开新”(90天)周期开放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登记编码

C1364319000042

理财产品管理人

新疆银行

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募集方式

公募

产品类型

固定收益类

产品运作模式

定期开放式净值型

产品投资性质

固定收益类产品

产品期限

无固定期限

内部风险评级

根据新疆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本产品属于R2稳健类理财产品

适合客户类型

      经新疆银行风险评估,本产品适合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不特定社会公众。

认购起点

本理财产品认购起点为人民币1万元,以1千元整数倍递增。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本产品认购费率为0%。

募集规模

      产品规模上限1000000万元,产品成立规模下限1000万元。若认购金额未达规模下限则产品不成立,若认购/申购金额超出规模上限,则发行银行有权暂停接受认购和申购申请,新疆银行有权对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进行调整。

产品认购期

       2019年11月06 日至2019年 11月11日。即客户可以购买本产品的时间段。客户在募集期内认购本理财产品后,理财资金将在成立日开始进行投资,募集期内,您购买理财的资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

产品成立日

       2019年11月12日,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计算理财收益。在正常情况下,产品的成立日为认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在以下两种情形除外:(1)若在认购期届满之前募集资金已经达到产品募集上限,新疆银行有权提前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该理财产品,产品提前成立时银行将调整成立日期;(2)若在募集期届满之日未达到产品募集下限,或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产品无法合法合规运行,或出现其他导致影响产品成立不可抗力因素,新疆银行有权选择本产品不能成立,理财本金将在募集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人。

产品开放期

本理财从成立开始,每三个月的13日至17日开放申购赎回,其中13日为开放期开始日,17日为开放期结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开放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银行有权在特殊情形下调整按上述规则确定开放日。具体开放时间以公告为准,开放期公告将通过新疆银行网站公布。

首次开放期为2020年02月12至2020年02月17日。

产品购买

1.客户可以在募集期进行认购/认购追加、认购撤单。

募集期产品单位净值为1元,购买份额=购买金额除以1元。

2.存续期购买

客户可以在产品申购开放日提交申购/追加申购申请

申购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追加申购价格以产品当前开放日最后一日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如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产品管理人在申购日后下一个周期开始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除以产品单位净值

客户多笔申购本产品时,按照上述公式逐笔计算申购份额后加总。

3.撤单交易

认购期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在产品募集期内撤单,申购/赎回撤单可在产品开放日当天18:00之前进行撤单,撤单后客户认购/申购资金即时解冻。


赎回及兑付

1.持有本产品的客户可在开放期提出赎回申请,若客户未赎回全部份额,剩余份额所对应本金自动进入下一封闭期参与投资。

2.客户资金兑付遵循“未知价”原则,兑付资金以开放日最后一日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若开放日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到期金额=到期份额乘以产品单位净值

       3.兑付日是客户理财资金到账日,产品管理人于下一周期开始日兑付到期资金,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理财资金到账时间一般情况下不晚于兑付日日终,特殊情况下可延后至兑付日下一工作日日终。如发生延后至兑付日下一工作日日终的特殊情况,新疆银行将通过各营业网点或新疆银行官方网站(网址:www.xjbank.com)、新疆银行官方微信等信息渠道公告延后支付的信息。

业绩比较基准        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4.4%(年化),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该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计算浮动管理费的依据,不构成新疆银行对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的承诺或担保,客户的实际收益由产品净值决定。
产品费用        理财产品费用包含销售管理费、产品托管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1.本产品的销售管理费0、固定管理费0.4%/年,产品托管费0.01%/年。

2.浮动管理费收取,在本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剔除销售管理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以及产品应承担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等相关税费后,投资收益超过业绩比较基准4.4%的部分,管理人可按照90%的比例提取浮动管理费。如低于业绩比较基准4.4%(含),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3.本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和律师费等,按照实际发生时从产品中列支。

      4.上述费用在计算客户产品单位净值前扣除,费用计提按照产品上日总净值,计息基础为实际天数/365,按日计提,定期分配,对于理财产品费用的费率,新疆银行有保留变更的权利。
收益支付频率 到期时或提前终止时一次性支付。
提前终止权

1.本理财产品不对投资者提供提前终止权,新疆银行有权在提前终止日行使提前终止权,终止此产品。

2.产品存续期内,如出现《协议》约定的情况,新疆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3.如果新疆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新疆银行将在提前终止日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出提前终止公告。
工作日 国家法定工作日

对账单

本理财产品不提供对账单。投资人同意通过新疆银行官方网(www.xjbank.com)、新疆银行官方微信或相关营业网点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公告。

税款

       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计划账户中扣付缴纳。

其他规定

本理财产品认购后不得撤单。

       本理财可以通过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购买。

托管银行

宁波银行

二、投资范围

本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和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具体如下:

1.现金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

2.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交易所协议式回购等;

3.货币市场基金;

4.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ABN)及底层资产为上述资产的各类资管计划等;

5.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

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和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80%-100%;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0%-20%。

6.新疆银行在规定的范围内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所投资的资产整体风险较低,投资比例可在不影响产品风险评级的前提下合理浮动。因市场变化等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的变化,可能在短期内使投资比例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配置限制,此时这种情况不视为违反投资比例的规定,但新疆银行将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使之符合投资配置策略要求。

7.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新疆银行将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官网或营业网点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新疆银行秉承价值投资的理念,通过资产组合管理实现本产品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的平衡。

产品单位净值及份额的计算

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价值。

本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理财产品总份额,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小数点六位后四舍五入。

募集期产品单位净值为1元,购买份额=购买金额/1元。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产品单位净值,申购份额保留至0.01份理财产品份额,小数点两位后四舍五入。

三、产品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估值日为存续期间除了周六、周日和中国法定假日的工作日。

   (二)估值对象

    本期理财产品所持有的所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理财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原则上按照公允价值估值,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资产类别

具体资产

估值方法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

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货币基金

以当日基金净值估值

一年内同业存单或债券

摊余成本法估值

债券类

以持有到期为目的持有的债券

摊余成本法

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债券

市价法

债权类项目

以持有到期为目的持有的债权

摊余成本法

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债权

市价法

其他资产

其他资产

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否则按取得时的成本按摊余成本法计算

    2.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在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所共同认可的估值方法均视为客观、公允的估值方法。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

   (四)暂停估值

    当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五、理财产品费用及收益

1.声明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投资者按其本金占该产品项下所有募集资金的比例和合同文件约定的收益分配方式,获得相应比例的收益。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新疆银行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条款支付给客户的实际金额为准。
    2.收益测算方法及测算依据

以产品业绩比较基准 4.85%,期限 368 天,浮动管理费收取 80%为例)
 情景一:扣除认购费、销售管理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后,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

 以某客户投资 10 万元为例,购买时产品净值为 1.00 元,折算份额为 100,000.00 份。产品到期时,若客户持有的份额依然为 100,000.00 份(即存续中未发生提前终止),扣除销售管理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后、如产品净值为 1.051,此时,( 1.051/1.00-1)×365/368=5.06%>4.85%,即投资收益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则投资管理人对超过业绩比较基准部分收取浮动管理费,

浮动管理费为:

100,000.00×[1.051-1.00×(1+4.85%×368/365)]×80%=168.11(元)
    扣除浮动管理费后,客户最终收益为:
    100,000.00×( 1.051-1.00) - 168.11= 4,931.89(元),产品到期时,客户获得的实际收益相当于达到年化收益率水平为: 4,931.89/100,000.00×365/368 =4.89%。
 情景二:扣除销售管理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后,投资收益未达到业绩比较基准。
    以某客户投资10万元为例,购买时产品净值为1.00元,折算份额为100,000.00份。产品到期时,若客户持有的份额依然为100,000.00份(即存续期中未发生提前终止),扣除销售管理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后,如产品净值为1.0476,此时, (1.0476/1.00-1)×365/368 = 4.72%<4.85%,即投资收益未达到业绩比较基准,则投资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客户最终收益为:
    100,000.00×(1.0476-1.00) = 4,760.00(元)
情景三:最不利情况,扣销售管理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后,投资发生亏损。
    以某客户投资10万元为例,购买时产品净值为1.00元,折算份额为100,000.00份。产品到期时,若客户持有的份额依然为100,000.00份(即存续期中未发生提前终止),扣除销售管理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后,如产品净值为0.99,则投资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客户最终收益为:
   100,000.00×( 0.99-1.00) = -1000(元)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六、产品提前终止

1、若在募集期届满之前募集资金已经达到产品募集上限,新疆银行有权提前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该理财产品,产品提前成立时银行将调整成立日期,并通过新疆银行官方网站(www.xjbank.com)、新疆银行官方微信或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地点进行公示。

2、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客户无权要求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当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投资标的提前到期或发生其他新疆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等情况,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该款该期理财产品。当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产品时,将在提前终止日前两个工作日通过新疆银行官方网站(www.xjbank.com)、新疆银行官方微信或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地点进行公示。提前终止日后将客户理财资金及理财收益(如有)划入客户理财账户,划付信息以新疆银行官方网站(www.xjbank.com)、新疆银行官方微信或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地点进行公布为准。提前终止日(含当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息。

七、信息披露

新疆银行通过新疆银行官方网站(www.xjbank.com)、官方微信或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地点披露产品以下相关信息:

1.在产品正常成立、产品终止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产品终止信息,发生对产品重大影响之情形后的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影响事件等信息;

2.在本产品存续期内,每周三公布前一个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遇中国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新疆银行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发布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向投资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

4.新疆银行将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理财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进行投资运作。本产品如因市场变化、未达到或超过计划募集金额等因素,投资比例可在不影响产品风险评级的前提下合理浮动,若投资比例超出产品合理的浮动区间,我行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5.若发生理财产品不成立、变更募集期、提前终止、延期终止等情况,我行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进行披露,该等披露,视为银行已向客户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客户承诺将及时接收、浏览和阅读该等信息;

      6.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客户利益的前提下,新疆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并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