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环境信息披露报告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
环境信息披露报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相关工作要求,做好金融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工作,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银行或本行)作为自治区省级地方法人银行,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提高本行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一、年度概括
(一)总体概况
新疆银行自2016年12月30日成立以来,聚焦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天职,立足新疆、服务新疆,始终致力于新疆环境、社会、经济的统一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积极落实绿色信贷发展理念,顺应和把握新疆绿色产业发展趋势,不断创新绿色金融体制机制、产品和服务,为节能环保、清洁生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等产业提供金融支持,积极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促进绿色产业发展,服务新疆实体经济,服务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新疆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1.贯彻落实绿色金融战略规划
新疆银行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从战略层面贯彻落实绿色信贷发展规划,印发《新疆银行绿色信贷发展规划(2021-2030年)》,突出体现绿色信贷战略及实现战略的中长期目标,明确了本行绿色信贷业务中长期发展方向。
2.持续强化绿色金融制度建设
不断加强绿色金融政策制度建设。一是为进一步加强监管统筹引领,精准识“绿”,实现绿色金融数据可统计可监测,2023年制定《新疆银行绿色金融统计制度》(新银发〔2023〕71号),有效提升本行绿色金融管理服务水平与效率。二是在审批方面予以支持,建立绿色信贷业务通道,对符合绿色信贷的客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查审批;另一方面,严把信贷投放的环保标准,严格执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将环保政策法规融入客户准入、业务审查、授信审批、尽职调查、放款计划、贷后管理、台账管理等信贷业务流程各个环节。三是优化绩效考核指标,将绿色信贷增速纳入全行绩效考核体系,有效引导全行开展绿色金融业务。
3.积极完善绿色金融组织框架
切实加强全行绿色金融业务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扎实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工作发展。总行层面,成立由行长任组长、主要分管行领导任副组长、各业务条线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绿色金融发展领导小组,进一步优化、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责任分工。支行层面,在新疆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成立绿色支行。集全行之力共同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发展。
4.明确绿色金融评价得分提升措施
新疆银行重视金融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银发〔2021〕142号)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行实际,认真开展自评价工作,针对在定性指标、定量指标中的不足,制定并印发《新疆银行改进绿色金融评价得分工作措施》,不断提升本行服务绿色企业、绿色项目的精准性、专业性、全面性。
(二)主要成效
截至2023年末,新疆银行绿色信贷余额22.61亿元,较上年增幅207.62%,绿色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比例为3.36%。服务绿色信贷客户数51户。绿色金融债券投资业务余额1.95亿元。成功发行5亿元绿色金融债券。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经自评价82分,定性评价指标得分较上年提升13分。全行绿色信贷业务发展势头良好。
(三)战略规划与实施目标
1.战略规划
根据《新疆银行绿色信贷发展规划(2021-2030年)》,本行已优化信贷投向,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压降高耗能、高污染和低附加值制造业的授信占比,围绕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绿色金融重点领域,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助力企业绿色、健康发展。
2.实施目标
一是余额占比稳步提升,绿色信贷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增长不低于0.5个百分点;二是贷款增速持续提高,绿色信贷余额增速不低于同期各项贷款余额平均增速;三是绿色金融稳健运行,绿色贷款不良率低于整体贷款不良率水平。
二、环境相关治理结构
(一)董事会层面
本行董事会作为绿色金融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始终高度重视绿色金融治理建设,致力于建立高水平的绿色金融治理体系,有效落实绿色金融的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确定本行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色信贷报告,监督、评估本行绿色信贷发展战略执行情况。董事会通过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绿色信贷工作报告,监督和推动全行绿色信贷工作。
(二)管理层层面
本行成立了由行长任组长、主要分管行领导任副组长、各业务条线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绿色金融发展领导小组,进一步优化、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责任分工,集全行之力共同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发展。
(三)总行部门层面
本行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业务管理部,主要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绿色金融工作各环节的统筹、组织、协调、推进、反馈工作,做好与各成员部门之间的联络和沟通;做好绿色金融工作有关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等工作;收集、汇总各成员部门报送的信息材料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协调、推进各成员部门履行工作职责,落实领导小组决定;协调各成员部门解决全行绿色金融工作发展中的具体问题。
(四)分行层面
各分行根据总行绿色发展领导小组分工、相关制度文件职责分工要求,建立绿色金融工作机制,负责围绕所在区域重点绿色领域,加快重点目标客户营销推进,达成年度营销目标。同时,在办公、营业等日常运行中,装修采用环保材料,办公用品厉行节约,加强物品出入库管理,提倡办公设备以旧换新,实现节能减排,开展绿色办公,营造绿色环保的办公环境。
三、环境相关政策制度
(一)外部政策制度
党的十九大以来,人民银行不断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大力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支持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16年以来,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和完善绿色金融发展顶层设计,牵头出台《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初步确立了绿色金融发展“五大支柱”,即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环境信息披露、激励约束机制、产品与市场体系和国际合作,发挥绿色金融资源配置、风险防范和价格发现“三大功能”。在此过程中,始终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积极开展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支持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和平稳有序转型。2018年,人民银行成立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绿色金融标准工作组,先后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环境权益融资工具》《碳金融产品》4项标准,另有15项标准进入立项或征求意见环节,涉及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评价、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碳核算等重点领域。2022年6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引导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2017年以来,国务院相继批准七省(区)十地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为全国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和低碳转型、高质量发展提供经验借鉴,其中新疆作为首批入选名单,对自治区金融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人民银行陆续推出《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新疆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试行部分绿色金融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内绿色融资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政策要求。
表1:绿色低碳金融主要政策制度清单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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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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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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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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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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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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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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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生态文明领域改革进行顶层设计,首次提出绿色金融体系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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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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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七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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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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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我国绿色金融的定义、激励机制、发展方向和风险监控措施等,建立我国绿色金融顶层框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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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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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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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昌吉州和克拉玛依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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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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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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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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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昌吉州和克拉玛依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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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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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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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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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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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绿色信贷统计提出明确口径并提出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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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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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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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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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口径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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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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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等
七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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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产业指导目录
(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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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绿色信贷分为六大类,制定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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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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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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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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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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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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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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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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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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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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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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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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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绿色信贷占比纳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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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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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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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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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个层面对绿色产业进行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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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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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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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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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绿色金融业务进行综合评价并实施激励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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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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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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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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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碳减排技术领域的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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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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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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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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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金融,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提升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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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政策制度
在绿色发展层面,本行已搭建“1+3”政策框架,为绿色金融发展提供政策保障。成立新疆银行绿色金融发展领导小组作为“1”,明确绿色金融工作实施统筹领导及推进的议事协调机构;制定《新疆银行落实<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实施方案》《新疆银行改进绿色金融评价得分工作措施》《新疆银行绿色信贷发展规划(2021-2030年)》作为“3”,明确职责分工、战略目标,集全行之力共同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发展。
在政策制度建设方面,印发《新疆银行绿色信贷管理办法》,主要从组织管理、基本规定、境内法人客户环保标识分类、流程管理、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等方面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印发《新疆银行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从职责分工、绿色项目评估及遴选管理要求、募集资金管理要求、第三方认证及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加强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管理,确保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绿色产业,促进本行绿色项目健康发展。
在绩效考核方面,本行在《新疆银行2023年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中主体考核体系内设置绿色金融考核指标,并在加分项内设置绿色金融加分项指标,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引导各经营单位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力度。
表2:新疆银行绿色低碳金融主要政策制度清单
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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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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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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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银行绿色信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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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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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绿色信贷职责分工和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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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银行绿色信贷发展规划
(2021-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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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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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战略发展规划和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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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银行2023年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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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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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各经营单位绿色金融指标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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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银行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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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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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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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新疆银行绿色金融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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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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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绿色金融全行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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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银行改进绿色金融评价得分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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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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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提升监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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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银行落实《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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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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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有效提升绿色金融管理服务水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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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银行绿色金融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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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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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实现绿色金融数据可统计可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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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风险管理流程
本行高度关注客户或项目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情况,在开展授信业务过程中将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识别及评估要求纳入授信业务的全流程管理,严格进行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审查。对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不达标的客户,严格限制对其授信或投资;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安全政策或本行授信政策,或受环境和社会事故影响其持续经营的客户或项目,不予授信或投资;持续引导信贷资金投向绿色环保领域,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助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一)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时全面深入地调查了解客户或项目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状况,审查客户所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分析客户或项目可能存在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问题,以及采取的防控措施,确保客户对相关风险具有足够重视和有效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二)审查审批
授信审批时关注客户或项目的环境、社会或治理表现,在重视客户或项目环境保护、耗能信息的同时,关注客户或项目在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方面的表现。
(三)风险监测
密切关注国内外法律、政策、技术、市场变化等对客户经营状况和行业发展的影响,加强各类环境相关处罚信息的收集、监测和分析,并根据处罚内容及严重程度联动行内监测与预警体系。
(四)贷后管理
密切关注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关闭落后产能、实施绿色信贷等对授信客户或项目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影响,对存在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隐患的客户,加强定期、不定期监控力度,敦促客户及时整改。通过查询环保部门记录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披露的环保信息等,及时发现客户可能存在的不良环保记录。对存量客户发生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事故的,及时暂停授信额度提用,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担保、资产保全,必要时主动退出。
五、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
(一)投融资所产生的环境影响
本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安排部署,始终致力于新疆环境、社会、经济的统一和谐和银行可持续发展,积极落实绿色信贷发展理念,顺应和把握新疆绿色产业发展趋势,对节能环保、清洁生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等产业提供金融支持,有效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截至2023年末,新疆银行累计投放绿色贷款40.98亿元,贷款余额22.61亿元,绿色债券余额1.95亿元。绿色信贷资金主要投放于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等产业,其中节能环保产业占比4.05%、清洁生产产业占比23.09%、清洁能源产业占比51.40%、生态环境产业占比5.72%、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占比12.25%、绿色服务产业占比3.05%。
本行积极为绿色项目建设、运营提供融资支持,除个别在建工程还未投产,未形成节能减排量以外,其余项目都已形成绿色减排。存量绿色信贷项目合计节约7.49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当量22.19万吨、化学需氧量0.32万吨、氨氮0.02万吨、二氧化硫0.21万吨、氮氧化物0.28万吨,绿色信贷已经取得较显著的环境效益。
(二)投融资环境影响测算
本行根据《绿色信贷项目节能减排量测算指引》对本行绿色项目贷款进行环境效益测算。 环境效益测算规则为:
1.“最低可获得合理成本原则”(ALARA原则,As Low As Reasonable Achievable)以及审慎性原则。
2.仅统计企(事)业法人与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有关的环境效益,含绿色流动资金融资、表内绿色投资、表外绿色票据、信用证。绿色生产融资、绿色贸易融资、绿色消费融资不测算环境效益。
3.贷款所形成的年节能减排量根据第三方核查、认证机构给出的相关核查、认证数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环评报告中节能减排种类和相应数据,以及本行对项目的贷款余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进行计算和填报。对于典型节能减排项目的节能数据,优先参考可研批复、其次为节能报告、再次为可研报告。对于《绿色信贷项目节能减排量测算指引》已经提供节能量和温室气体减排量测算方法的节能项目,利用相关测算工具校核测算,取可研材料和测算结果的孰低值。对于污染物减排数据,优先参考环评批复、其次为环评报告、再次为可研报告,污染物减排测算涉及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根据《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中的数据校核环评材料中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环评材料偏大的,做相应的测算调整。
4.针对立项批复文件、可研报告、环评报告中未给出相应数据的项目,则按照《绿色信贷项目节能减排量测算指引》进行测算和填报。贷款所形成的节能减排量只在贷款存续期间进行填报,且根据本行对项目的贷款余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进行测算,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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