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银行询证函业务集中受理服务标准及流程
尊敬的客户:
按照《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相关规定,现对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询证函业务受理方式
(一)我行单位客户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邮寄或跟函的方式申请办理银行询证函业务,不受理被函证单位直接提交的询证函。
(二)采取跟函方式询证的,应在询证函“联系人”处填写跟函人员信息,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跟函人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询证函业务受理机构
我行采取集中处理模式受理询证函业务,具体受理机构如下:
(一)新疆银行各分支机构(巴音郭楞分行除外)询证函业务集中受理机构为:新疆银行集中作业中心
受理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338号新疆银行集中作业中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集中作业中心 0991-2378455。
(二)新疆银行巴音郭楞分行(原库尔勒银行巴州地区营业机构)询证函业务集中受理机构为:新疆银行巴音郭楞分行运营管理部
受理地址:新疆银行巴州库尔勒人民东路33号新疆银行巴音郭楞分行运营管理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运营管理部 0996-2033703。
三、询证函业务受理格式
我行可受理按照通知和操作指引要求填写的标准格式银行询证函和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
四、询证函业务注意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邮寄或直接提交询证函至我行业务集中受理部门办理。
(二)询证函抬头需填写明确的开户机构名称,我行将以该开户机构对应范围进行查询和回函。例如: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伊犁分行营业部/光明路支行等。
(三)询证函请加盖被函证单位预留签章及骑缝章,原则上将被审计单位在预留签章处加盖的单位印章用作骑缝章,被审计单位应在询证函预留签章处填写日期。
(四)我行集中作业中心受理的纸质询证函原则上采用我行系统自动生成的回函文件(格式二)进行回函,回函文件打印“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函证柜面业务章”,函证原件我行不予退回,如有需要请自行留档备查;特殊情况在来函原件上确认回函时,纸质回函文件加盖“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证业务专用章”;新疆银行巴音郭楞分行出具的纸质回函文件加盖“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分行函证业务专用章”。
(五)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用斜线划掉的项目或栏位,我行无需核实相关信息且不反馈。
(六)对于未满足财政部相关规定及我行受理要求、未及时缴纳服务费用或其他我行无法受理的纸质来函,我行将通知发函机构予以退函。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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