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时信息披露2024年3号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新疆银行章程》相关规定,现将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银行)昌吉分行关于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昌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2024年1月23日,新疆银行昌吉分行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昌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金监罚决字〔2024〕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针对新疆银行昌吉分行“贷后管理流于形式,贷款回流至借款人控股公司账户”“贷后管理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行为分别予以30万元的行政处罚,共处罚金60万元。同时对任孝民(时任昌吉分行行长)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对马媛媛(时任昌吉分行行长助理)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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