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银行临时信息披露(2023年第5号)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新疆银行章程》相关规定,现将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银行)关于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2023年11月24日,新疆银行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金监罚决字〔2023〕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针对新疆银行“EAST报表数据、监管统计报表数据严重错报漏报,未将低风险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违法事实予以行政处罚,处罚金额130万元。同时对马钊(时任新疆银行董事长)予以警告、处罚款10万元;对马文学(时任新疆银行行长助理)予以警告、处罚款10万元;对何光杰(时任新疆银行执行董事)予以警告、处罚款6万元;对程波(时任新疆银行科技信息部总经理)予以警告、处罚款6万元;对胡海峰(时任新疆银行授信审批部总经理)予以警告、处罚款6万元;对孟朝阳(时任新疆银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予以警告、处罚款5万元;对罗红英(时任新疆银行风险管理与法律合规部总经理)予以警告、处罚款5万元。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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